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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61号

颁布时间:2009-08-05 11:23:2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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