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6-02 08:44:06.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6月征期开始申报时,卷烟工业企业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除外)。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附件二要求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纸质及电子文档),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企业报送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中消费税计税价格与国家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审核工作。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需要通过红字发票冲销后重新开票或者补开差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红字冲销后重新开票的,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开差价发票的,各企业通过清算后,可将所有需补开差价发票汇总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也可开多张),专票的明细清单应详细注明补开差价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格式为:补开蓝字票**号,其中“**号”为对应需补差价蓝字发票代码及号码,企业应将补开差价发票信息列出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企业5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缴的增值税按实际开票税额计征,如涉及上述价格调整重新开票或补开差价的,在6月份由企业重开发票或补开发票后于7月征期调整申报纳税。5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缴的消费税按企业新调整后的价格依照《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卷烟工业企业的税收监管,应指派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跟踪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对企业报送的报表、清算情况等认真审核,确保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