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82号
颁布时间:2009-08-04 10:59:5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并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传至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区/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目录。
二、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式样及要求见附件1),生产企业要加盖公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必须签字盖章。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8月7日前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式样及要求见附件2)上传至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区/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目录,由省局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附件:详见总局文件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