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415号
颁布时间:2009-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化妆品制
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该通知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应扣除未扣除的部分而产生多缴纳的税款,各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及时退还。
二、因该通知于2009年7月1日下发,对烟草企业的烟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该通知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不应扣除已扣除的部分而产生少缴纳的税款,各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