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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255号

颁布时间:2009-08-27 16:26:24.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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