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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国税发[2009]164号

颁布时间:2009-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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