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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8-07 10:01:56.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股权转让核查工作

  通过对股权转让及税收征管情况的核查,了解和掌握自然人股权转让和定价的形式、方法以及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就判定低价或平价转让的方法、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计税价格的调整,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达到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一)核查工作的内容

  1.核查2007、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本地发生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涉及转让方数量(自然人数)、交易规模(转让金额)、股权转让税收入库情况等。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2.低价、平价或溢价转让的户数、规模及其所占比重,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的几种类型(或原因)。

  3.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种类、形式。

  4.查补所得税情况。

  5.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包括:

  (1)股权转让成本、计税价格的确定;

  (2)判定股权低价或平价转让的标准、方法;

  (3)股权转让中亲属的确定以及亲属之间股权赠予的税务处理;

  (4)强化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核查工作的方法

  1.认真学习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精神和要求,以及汲取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2.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和联系,深入排查本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户数(次)等基本信息资料;

  3.开展约谈核查工作,主要是针对已确定的核查对象,逐户到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留存收益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目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依据,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入库等情况。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有关企业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拒绝或消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转让金额较大,转让行为复杂、政策把握不准的,要组成审查小组,集体审核、把关。核查工作计划在2009年11月底结束。

  4.按要求填报《自然人股东变更登记表》和《股权转让约谈核查情况汇总表》。其中,《自然人股东变更表》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分企业、分年度进行填报,然后填报《股权转让约谈核查情况汇总表》。各市地税局分两次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股权转让约谈核查情况汇总表》和书面核查情况,第一次为2009年9月底前,第二次为2009年12月10日前。以上所有数据必须做好备份,妥善保存,以便后期纳入系统进行管理。

  二、建立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和信息沟通的长效机制

  这次股权转让所得税核查工作涉及信息量大、面广,需要研究的问题多,任务相对较重。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这次核查为契机,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将股权转让信息核查工作,列入日常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同时,随着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不断变化,股权转让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工作规律性,为上级机关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产权交易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明年全面进行股东登记打好基础,不断提升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对股权转让特别是自然人股权转让核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和隐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加强对参加约谈、核查人员的工作纪律教育,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当事人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违反纪律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附件:(企业名称)自然人股东变更登记表
  股权转让约谈核查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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