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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9]264号

颁布时间:2009-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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