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9]222号
颁布时间:2009-07-14 13:22:5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对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判定,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预缴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报送企业财务报表、《二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二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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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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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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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 |
| 预缴税款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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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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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本级及本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