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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9]130号

颁布时间:2009-08-31 13:50:01.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四、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咨询电话: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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