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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财税[2010]9号

颁布时间:2010-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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