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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国税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2010-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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