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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豫国税发[2009]329号

颁布时间:2009-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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