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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财税[2009]63号

颁布时间:2009-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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