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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464号

颁布时间:2009-12-14 15:17:1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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