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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01-16 11:06:53.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掌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目录规定,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企业2008年度符合《通知》规定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相关规定和优惠目录所附条件,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允许其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豫国税发[2009]141号及本《通知》规定条件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追补企业少交税款。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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