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预缴申报表[A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二函[2010]6号

颁布时间:2010-04-07 08:52:38.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实际利润额按全额填在第4行,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暂填到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