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10]122号
颁布时间:2010-07-23 14:34:26.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也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加强宣传辅导,在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落实。
各基层局主要领导是本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税政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落实政策及清算审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管科(所)长是清算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税收管理员是清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各类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断推进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取得实效。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具体要求
各基层局要对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项目一个不漏;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要认真组织清算,层层落实岗位责任;未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而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清算时限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无故不得拖延;不得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以预征收入名义入库。
(三)核定征收工作要求
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并依法出具核定征收文书。
要建立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内部管理制度,对于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后至2002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2003年后发生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的新核定征收率施行之日前,严禁以较低的核定征收率“突击”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核定征收的决定,必须经各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批准方可执行,并将核定征收文书复印件、执法委员会审议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报送市局。
二、 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做好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市局决定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于2010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对各基层局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督导检查。
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由市局副局长刘文贵任组长,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邹林、苗春波任副组长,余杨为联系人,督导组工作成员将从各基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骨干中抽调。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工作安排
(一)工作内容
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将分别从各区、市、县抽取1-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督导。
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将对各基层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督导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组织清算业务培训
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组将组织开展清算业务专题培训,由市局税政专干及基层局业务骨干就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进行讲解和答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