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10]90号
颁布时间:2010-03-24 14:10:07.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认定为89号文中第一条所指的“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后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收到外商货款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
3.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180天以后收到外商货款(远期收汇除外)。
二、鉴于我市出口企业已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方式,出口企业若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已向主管外管局提交核销申请的,可凭主管外管局签章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申请认定为89号文件中第二条的“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发生逾期收汇核销并已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各局经核实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准予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企业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合并于2010年3、4月所属期进行调整申报。申报时以负值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原视同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或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同时申报相应的出口收入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出口企业需将调整申报的明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
1.出口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合并到2010年3、4月份所属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已核销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先根据申报系统内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计算出调整部分的进口料件金额,并据此计算出调整部分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形成书面申请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初审人员经核实企业申请调整的数据无误后,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在“审核系统—生产退税管理—生产企业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表录入”模块录入,“结转年月”录入上期申报年月;数据传递到复审环节后,复审人员在“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反馈”模块确认;然后接单人员在“管理服务—企业退税情况查询—生产企业退税情况查询—按年度生成审核反馈信息”模块将调整数据反馈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将该反馈结果读入申报系统。然后,在当月所属期将符合条件的前期出口收入在申报系统内用调整法逐笔红字冲减后重新申报。
2.外贸企业已将逾期收汇核销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且已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收回。
(三)退税部门审核要求
1.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出口报关单号(XXX)发生重复申报”等疑点,经核实确属于本次调整申报产生的可人工挑过。
2.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处理。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后,若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可持相关资料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