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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0]54号

颁布时间:2010-09-13 15:27:54.000 发文单位: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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