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8号

颁布时间:2010-02-22 16:22: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资源税征管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税的税源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借助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时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密切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采集和利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分布和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税税目,依法认定纳税义务人,并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依法足额征收资源税;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管理。 资源税是对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征税,它是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矿产品原矿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开采的原矿中夹杂的非矿物质不得扣除。对纳税人以加工、采选等方式,改变应税矿产品原矿自然状态和应税数量,造成计税原矿数量减少的,征收机关要严格把握计税依据,查实计税数量,在其销售或自用环节按照原矿数量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将移送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在应税环节进行折扣或扣除,人为减少应税矿产品原矿计税数量而少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征收机关要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并以纳税人实际移送的原矿数量做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资源税。

  三、加强低品位和回选矿产品资源税管理。开采或生产低品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机关要按照资源税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销售或自用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依法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在采矿剥岩过程中,从所剥出的岩石中回选矿石,回选这部分矿石构成了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行为,无论其销售或自用,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课税数量,督促纳税人依法申报和据实征收资源税。

  四、合理确定折算比和选矿比。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应税矿产品数量和不能准确提供自用应税矿产品原矿移送使用数量的,征收机关要根据纳税人应税矿产品的有关资料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折算比和选矿比,并以此确定课税数量。征收机关确定的折算比和选矿比不准确的,上级主管地税机关有权纠正并重新核定。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