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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0]109号

颁布时间:2010-04-21 14:55:43.000 发文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报税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以远程方式办理纳税户的纳税申报、电子缴纳税款、税收管理信息传送,委托金融机构划转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网上报税以方便、快捷、准确和安全为原则。

  第三条 登记管理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纳税人须到开户银行签订并认真填写《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再将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确定申报方式。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办理网上报税业务:一、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二、具备上网条件;三、与开户银行签订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第五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办理税务变更事项时,办理网上报税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法人和开户银行以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第六条 网上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网上报税。同时,将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录入网上办税系统。

  第七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配备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供纳税人自助办理网上报税,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报税软件技术支持。市局计财处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工作协调。各县(区)局征管部门要组织好企业财务人员的网上报税培训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提供师资培训和技术辅导。

  征管部门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实施网上报税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制定网上报税应用推广计划和培训方案。

  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网上报税纳税人申报结果的审核、催报催缴、违章、处罚;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宣传辅导、电话咨询;指导纳税人进行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网上报税的相关业务咨询;通知、召集和组织纳税人参加网上报税培训,主动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网上报税未尽事宜的处理。

  各级办税服务厅负责银行协议的录入,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网上报税上门咨询的受理、换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保障纳税户网络应用的安全,纳税人可选择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条 网上报税是纳税人申报方式的一种选择,纳税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报税,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报税。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不得强迫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大力宣传网上办税的优点,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报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上缴税成功,开户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作为完税凭证。纳税人如需要开具税票,可向办税服务厅换取。

  第十二条 申报期内,如果由于网络、系统发生故障不能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或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划缴税款不成功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期间少申报税款,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多申报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每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期纸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将纳税人网上报税登记资料、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装订存档。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网报事宜,将按照责任追究制规定予以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由我局代收的基金、费的网上缴纳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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