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商贸函[2010]2370号
颁布时间:2010-10-08 13:39:55.000 发文单位: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转发给你局,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登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八批共1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七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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