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2-22 14:27:14.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综〔2010〕32号),要求全面实施涉企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取消各市局现有发票资金账户。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系统2011年部门预算已对各级发票资金收支预算作出安排,各市局要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现有发票资金账户,原发票账户资金转入市局财装科(处)账户,各市局发票和财装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二、各级销售发票所需行政性收费票据以市局为单位由财装部门统一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

  三、各级销售发票取得资金由各市局财装部门就地上缴省国库。

  四、各级财装部门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发票部门提供的支出单据,按照审批程序及时拨付各项发票支出费用,确保发票印制和销售工作顺利开展。年中需调整发票收支预算的,要及时向省局申请。同时,发票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发票印制、运损、销售及管理等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各级发票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发票销售资金缴入银行财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各市局要科学安排发票印制计划,及时、合理向本局财装部门提出或调整资金需求,既要保证发票印制和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又要避免因印制计划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六、各级各单位在发票资金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财装处)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