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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2-21 16:57:23.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申请,经区局研究决定,核准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现就以上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发票种类

  发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发票规格:卷式定长,76mm×127mm,100份/卷。联次:2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二、发票领购

  普通发票领购均实行验旧供新方式,由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核定月购票量,按月向企业发售发票。月购票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并结合发票验旧情况调整核定月购票量,向企业发售发票。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局申请领购发票,领购的发票不得跨县市使用。在同一县市区域内无县级经营管理机构但有多个加油站的,可由企业确定一个加油站统一负责本区域各加油站的发票领购。

  (二)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按照属地原则,由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发票开具和数据报送

  以上7户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均使用自有系统开具卷式机打发票,并按照统一的《发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标准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报送数据的时间统一为每隔1日报送一次,为保证系统对企业报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对报送时间具体确定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历日历的单日报送。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按公历日历的双日报送。

  四、发票验旧

  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以上7户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已经开具的发票验旧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向企业发售发票前,应在系统内查询验旧情况。发票存根联由企业按规定保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发票检查工作,重点对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进行检查。

  五、《自治区国税局对的批复》(新国税函〔2009〕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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