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2-30 09:19:18.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厦府办〔2008〕282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1年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调整表

 人员身份 2009-2010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1年1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账目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1年1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 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