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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颁布时间:2011-01-11 16:58:14.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5、问: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注册地之外开发项目,应当如何执行计税毛利率?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异地开发项目,其计税毛利率应当按照其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9、问:某公司2010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问: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2、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13、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14、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16、问: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如何扣除?

  答: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

  17、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8、 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19、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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