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1-21 09:16:36.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春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2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1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2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2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8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7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不属于2月份,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