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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04-14 10:32:58.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文件,对部分资源税应税税目的税额标准予以调整。为了方便我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资源税税额标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莹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08]134号)等规定,整理汇总了《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表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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