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6-28 16:52:55.000 发文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本公告附件确定的纳税人2011年度暂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附件确定的纳税人当年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特此公告。
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