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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448号

颁布时间:2011-07-01 14:16:43.000 发文单位: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就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11年度第二季度开始继续暂按15%的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规定后再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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