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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8-10 11:55:5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1%调整为2%;征收范围扩大,覆盖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目前我局税收信息系统软件已在着手修改,网站也将增设“‘地方教育附加’补缴申报”功能,方便纳税人进行补缴申报操作,预计9月1日上线。因此,8月份的网上申报仍按原来的申报操作不变。

  自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应补缴费款,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具体操作方法会另行通知)。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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