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4号
颁布时间:2011-11-11 09:00:22.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2011]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500元。
为了扶持我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