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4-15 14:09:21.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
(一)通用类发票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建筑业统一发票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
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1.**公司机打发票
2.**公司定额发票
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
4.**门票
5.**公交公司客票
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
(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
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四、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
1.验证码。新版发票的发票联(城市公交客票除外)均采用验证码防伪措施。有奖发票验证码为密码,其他发票验证码为明码。验证码由8位数字组成。
2.防伪纸。新版定额发票(无奖、有奖)和单联机打发票(平推、卷式(出租车发票除外))使用70克白水印税徽图案和黑水印“四川地税”字样加背面具有划痕显紫红色线条的防伪水印纸;新版多联机打发票(平推(含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发票)、卷式)和手工发票的发票联(第一联)使用45克有色和无色荧光彩纤加背面具有划痕显紫红色线条的防伪压感纸;新版货运发票各联仍使用背涂干式复写纸。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门票和城市公交车客票暂不使用防伪纸。
五、新版发票各联印色及套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1.新版发票各联印色。发票联:棕色;记账联:蓝色;存根联:黑色。如联次有增加印色依次为紫色、红色。定额发票印色统一为棕色。
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各联印色与旧版发票印色一致。
2.新版发票的发票联套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所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原则上都必须在印制环节套印用票单位发票专用章,通用发票则由用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套印(加盖)在发票右下方。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六、新版机打发票自开票软件规定
(一)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货运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免费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自开票软件(单机版2.0)。纳税人使用该软件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信息,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本辖区市(州)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登录“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开具发票系统”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企业内部实现了数据集中或联网处理且开票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的纳税人,可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机打发票,但必须将开票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电子和纸质数据。如有违反,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及旧版发票的处理
新版发票从2011年5月1日起逐步启用,具体时间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新版发票全面使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领购发票,避免损失和浪费。
纳税人如需了解本公告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其他未尽事宜,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