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4-14 14:51:27.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一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