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2011-12-07 09:54:18.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第一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5.《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6.《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7.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印花税票的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二) 行政处罚(共43项)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3.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4.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8.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9.对偷税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0.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2.对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14.对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6.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1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18.对非法印制的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9.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0.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21.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22.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23.对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24.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25.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26.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8.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9.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0.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1.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2.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3.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4.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5.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6.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7.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8.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9.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0.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1.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20项)
1.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3.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5.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6.资源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7.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8.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9.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10.车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11.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12.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3.烟叶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1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15.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16.防洪保安资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17.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
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工会经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第一条
20.税款滞纳金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减免税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退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税务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十六条
5.税务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