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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2011-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1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 承租经营合同;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 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 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4.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 范围。 期限。 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 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 《减免税审批表》;

  3.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国内货物运输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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