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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1号

颁布时间:2011-12-12 11:02:32.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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