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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1]81号

颁布时间:2011-11-11 11:33:04.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给予企业的奖励、补助、补贴等资金,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辅导工作,使之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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