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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问答

颁布时间:2011-12-28 09:52:17.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及需要报送的资料是什么?

  答: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三种方式。

  邮寄申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

  (1)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本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外籍人员已报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不再报送。

  (3)纳税人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出示“执业资格证”,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网上申报适用于只申报、不补税也不退税的纳税人,个人在申报时要首先进入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在页面的左侧选择“综合业务”->“以个人证件号码登入”方式进行申报;

  (2)已经在2009年1至3月、2010年1至3月、2011年1至3月期间进行过12万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请直接使用当时注册的证件信息登录系统,密码是当时注册的手机号码,登录后请注意修改密码;手机号码发生变化了的纳税人,请拨打0532-85919292解除原证件信息和原手机号码的绑定关系后重新注册;

  (3)未注册过的个人,则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4)网上申报系统仍然采用绑定手机的验证码的方式,正确输入地税短信平台(106353212366)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以后才能登录系统。地税短信平台支持山东地区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手机短信发送。无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还是中国电信的手机用户,接收106353212366的任何短信都是免费的,也没有其它任何费用;

  (5)成功登录系统后,个人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变化的,请首先补充个人详细登记资料信息,然后录入个人收入信息并保存。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不缴、少缴税款而未如实申报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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