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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343号

颁布时间:2011-12-31 11:41:2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等规定,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18
(1.1-1.3元旦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8
(1.1-1.3元旦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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