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2-30 11:59:34.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车辆购置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