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1]343号
颁布时间:2011-12-31 14:28:27.000 发文单位:安徽国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等规定,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 申报纳税期限 | 税种 |
一月 | 1.1-1.18 (1.1-1.3元旦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1.18 (1.1-1.3元旦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二月 | 2.1-2.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三月 | 3.1-3.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四月 |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五月 | 5.1-5.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5.3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六月 | 6.1-6.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七月 | 7.1-7.16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7.1-7.16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八月 | 8.1-8.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九月 | 9.1-9.17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月 |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十一月 | 11.1-11.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二月 | 12.1-12.17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