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货[2012]3号
颁布时间:2012-01-21 11:51:28.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相关税务分局在2012年5月31日前的试运行期间,要严格按《通知》附件1的要求命名数据文件和报送数据文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2个数据文件上传到市局FTP(PUBLIC/货物劳务处/消费税/卷烟/核价信息)相应所属期下。
2.2012年6月1日起的第二阶段正式运行期的信息上传工作将根据总局的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 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功能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将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如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请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信息变更当月,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企业信息变更”对应省份项下。
附件:1.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
2.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