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6-06 09:49:09.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已于2011年1月7日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履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现将该系统整合在电子税务局中,以方便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采集时间
(一)2007-2010年度未报送的财务报表,以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从2012年6月7日开始填报,2012年9月30日截止。
(二)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数据,全年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填报。
三、填报要求
企业分类 | 行业分类 | 全年报表 | 填报时间 |
查账征收企业 | 非银行、证券、保险的上市公司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
四、系统使用
(一)系统登录:按“电子税务局”使用模式登陆。
(二)使用帮助:可登陆深圳地方税务局网站: “下载专区-〉其它”栏目下载帮助文件。
五、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可通过如下渠道寻求技术支持:
1.电话咨询:拨打12366咨询电话。
2.区局运维服务电话:各区局在本局办税大厅张贴公告时自行填写本局运维服务电话。
六、法律责任:逾期填报或不填报的企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