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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1号

颁布时间:2013-07-11 16:20:0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37号文件),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权益,切实做好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37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具体划分见附件)。地税部门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移交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类试点纳税人,可不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手续。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除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以外,其他管理要求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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