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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财税[2013]34号

颁布时间:2013-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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