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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29号

颁布时间:2013-04-12 09:18:3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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