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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3〕5号

颁布时间:2013-03-11 13:34:1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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