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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资源税分享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27号

颁布时间:2013-08-01 13:57:08.000 发文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2〕39号),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省政府对资源税实行省市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基础上,对资源税实行省、市、县(市)区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县(市)区既得利益原则。确保实行资源税省、市、县(市)区分享财政体制后,县(市)区资源税总体收入不低于原税制下资源税收入水平。

  (二)风险共担原则。实行资源税省、市、县(市)区总额分成体制,省、市、县(市)区按各自分成比例,共同分担资源税收入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不稳定性风险。

  (三)全面支持资源枯竭地区加快转型原则。省市参与分享后形成的财力将主要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推进资源枯竭地区可持续发展。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资源税分享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做法。对资源税实行省、市、县(市)区总额3:2:5分成,税收属地入库,年末由县(市)区按省市分成比例上解市财力,市财政按省分成比例统一上解省财力。为确保县(市)区级的既得利益,省、市对各县(市)区按2011年资源税实现数为基数给予50%定额返还。执行中,如当年实现资源税低于基数时,省、市既不参与分享也不给予返还。

  在国家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之前,市对县(市)区煤炭资源税继续按原体制执行,暂不实行上述资源税和定额返还政策,待国家正式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后,再对煤炭资源税统一执行上述政策。

  (二)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在省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基础上,市参与分享的资源税主要用于建立相应基金,统筹考虑各地区资源枯竭情况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资源税省、市、县(市)区分享体制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源税分享体制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做好收入征缴、报解、入库、预算管理及国库资金调度工作,为资源税省、市、县(市)区分享体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资源枯竭地区政府要研究建立转型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因本地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省、市、县(市)区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对相关体制政策相应予以调整和完善。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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